2008 年底,海西省文汇进出口有限公司(以下称“文汇公司”)承揽了海西顺成焦煤有限公司(以下称“顺成公司”)从美国进口的 Titan 大力神 130 焦炉煤气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报关业务【合同书 证】。2009 年 1 月 7 日,文汇公司以原始、真实的合同及报关单证向 汝阳海关进行申报,并以银行担保方式申请办理免税手续【报关文件】。 文汇公司认为,该进口设备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,符合免税条件, 因此向汝阳海关申请免税。汝阳海关同意给予三个月的期限让文汇公 司办理免税手续,同时要求以 10%的税率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供担保。 文汇公司按要求提供了担保【书证】。
之后,文汇公司代理顺成公司逐级向海西省发改委、国家发改委 上报申请免税。2009 年 3 月 12 日,该项目取得了国家发改委出具的 《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》【书证】,该《确认书》同意顺 成公司进口两套机组可以申请办理免税手续。文汇公司按程序向汝阳 海关提交了免税申请【书证】。但截至 2009 年 9 月 23 日,汝阳海关 一直未按照正常程序做出决定。
在此期间,汝阳海关提出该进口项目属于低燃值燃气轮机,不属 于可以免税的项目,应按照 3%的税率纳税,并要求文汇公司改单。文 汇公司认为依法应当免税,如按照海关要求改单,将不能享受免税政 策。在此情况下,汝阳海关要求文汇公司向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(下 称“中机联”)请示该设备的技术属性。文汇公司遂于 2009 年 7 月 9 日代理顺成公司向中机联提交了《关于进口焦炉煤气燃气轮机发电机 组的问题请示》。中机联于 2009 年 9 月 17 日出具了《关于对焦炉煤
气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技术鉴定的意见》,认为“焦炉煤气燃气轮机发电机组是由燃气轮机和发电机组两部分组成,核心为燃气轮机,进口 设备特性应参照燃气轮机的商品属性。”【书证】
根据中机联出具的鉴定意见,汝阳海关认为该进口设备应为“燃 气轮机”(税则号列 84118200,税率 3%),不予免税。并要求文汇公 司照此改单。2009 年 9 月 23 日,文汇公司按照要求提交了《改单申 请》,将商品名称由“焦炉煤气燃气轮机发电机组”改为“焦炉煤气 燃气轮机机组”。汝阳海关经四级审批同意后按 3%税率对该进口项目 征税。
2009 年 7 月至 2011 年,文汇公司又代理了顺成公司进口的第二 套燃气轮机发电机组设备,海西鑫磊梅花集团诚晨焦化有限公司(下 称“诚晨公司”)2 套、海西利源煤焦集团有限公司(下称“利源公司”) 2 套焦炉煤气燃气轮机发电机组设备。在请示海关后,以上设备均按 照“焦炉煤气燃气轮机机组”归类申报,汝阳海关在审单、查验后均 按照 3%的税率征税。
海西省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文汇公司和被告人李小可、 沈某洪为牟取非法利益、以向海关提交伪造的文书、利用虚假单证报 关等手段,逃避海关监管,将 6 套对应税率为 10%的“发电机”品名 改为“燃气轮机”按 3%的税率申报纳税,偷逃应缴税款 2060.4735 万 元,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,于 2014 年 9 月 12 日向海西省金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该院经审理,认定被告单位文汇公司和被告人李 小可、沈某红罪名成立,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判处李小可有期徒刑 12 年。